发布时间:2024-08-07 03:38:30 浏览:
8月6日下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指出配售型保障房的销售价格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该征求意见时间为今起十天。
《意见稿》指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有四种:一是划拨用地集中新建。二是根据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单个地块、项目确实难以平衡的,配建规模可通过区域统筹落实。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模式除直接配建外,也可以通过发放房票、收储改造主体已收购的弃产房屋、货币收购村民自住部分以外的复建回迁房集中规划建设等方式落实。
三是通过存量房转化。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符合条件的存量房经批准后,由专营机构收购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四是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专营机构合作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部分房源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应。
有关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的选址,《意见稿》指出,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在城市新建区,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点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职业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指出,市、区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确保年度配售型保障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超期未动工住宅用地、破产处置土地、房地产企业的存量住宅用地,除因存在闲置或者违约情况的依法无偿收回外,可以与原土地权利人协商收购,择优用于配售型保障房建设。
此外,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拔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拔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意见稿》指出,新建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以两房、三房为主。存量转化房源面积可适当放宽。面向高层次人才等特定群体供应的配售型保障房,单套建筑面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亦指出,住房公积金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可以作为配售型保障房项目资本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5%。研究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房开发贷款。职工亦可利用公积金作购房首付购买配售型保障房。
广州建设配售型保障房,系为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而设。
《意见稿》明确,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申请人则需年满30周岁,需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无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累计缴纳社保满3年。
此外,申请人需属于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同时缩短社保年限(高层次人才和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1年、本科2年)。
同时,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按需选择申购。
至于备受关注的销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在销售公告中发布。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必须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