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3 13:26:47 浏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明晰各类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依法维护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公建配套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1.本通知所称的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主要配套设施用房。
2.本通知所称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可与相邻宗地一体化规划设计的,则这相邻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地认定为一个开发项目。
3.本通知所称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4.本通知所称非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居住用地且未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1.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按照市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应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套建设,且不得小于50平方米。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置在二层以上(含二层)的,需有电梯可通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一个开发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规划条件中有一个地块编号的为一个地块)组成,各地块地下空间不相连的,则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是居住用地且不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可按非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管理用房;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则只要有一个地块是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整个项目均应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1.开发项目内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并列入土地出让文件。
2.公建配套用房根据产权归属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和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
3.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非机动车车库(不含设置在依法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邮政快递服务用房、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等。
4.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文件的约定,需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管理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教育设施(幼儿园等)、文化体育设施用房(文体活动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托育机构、残疾人服务站/残疾人康复室、社区服务站(含社区居委会、警务室、全科医生工作室和慈善超市)、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菜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公厕、开闭所/小区变、生活给水泵房、小区公共通信机房、有线电视机房等)、交通场站设施用房(公交首末站、室内公共停车场等)、依法配建的人防地下室等。
5.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可由开发企业依法处置、但不能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机动车车库或车位(不含设置在依法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内的机动车车位、室内公共停车场)等。
6.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对公建配套用房产权归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应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名称、指标要求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可通过地块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明确需无偿移交的公建配套用房的建设要求、交付时间、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以上材料列入土地出让文件。
2.开发项目土地挂牌成交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审核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对公建配套用房的座落位置、配建指标等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时,应进一步检查公建配套用房在施工图中的落实情况。
3.开发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公建配套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建配套用房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项目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对公建配套用房按其产权归属进行区分登记,其中,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或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本项目内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情况列入售楼说明书,在售楼处进行公示。
5.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和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给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或单位。
6.接收部门或单位自接管之日起应承担公建配套用房的相关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和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也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2020年6月1日后市区挂牌出让土地的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原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常州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11月7日颁布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常建〔20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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