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8 11:15:42 浏览:
改善住宅要有大变化!为推动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升级,,导则从总平面及配套设施、建设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等方面对改善住宅提出全新设计标准。
(1)改善型住宅除临江、临湖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容积率不宜小于0.8,也不宜大于1.8。
(2)改善型住宅与高速公路、国省道、轨道交通隔离栅的距离宜控制在200m以上,与城市快速路的距离宜控制在100m 以上。
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3%,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1m²/人,并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相关规定。
(2)住宅应按规模配置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重点的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设施种类不应少于4种。
(1)改善型住宅户型设计应空间方正、动静分区、功能完善,套内建筑面积应与功能空间数量、面积相匹配。当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m²时,宜增设家政间、独立储藏间、健身空间等。
(2)改善型住宅应设置独立入户玄关,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²(不含玄关柜),并为安全监控等预留点位。独立入户玄关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进深不宜小于1.5m,并能满足搬运大型家具的需要。
(3)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50m²的户型,可以设置客厅挑空,增强住户居住体验。
(4)改善型住宅入户门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3m,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采用子母门。
11层及以下改善型住宅单元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12层及以上改善型住宅单元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m²。
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m,三层以上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 3.6m;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