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6 06:38:57 浏览:
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等三类。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对内)、配电房、垃圾房(对内)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小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规划要点中明确规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除外),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小区内或住宅小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政府投资、开发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让金中抵算,其所有权属归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公厕(对外)、垃圾房(对外)、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配套用房与住宅项目“三同步”。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属地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建设种类、规模、权属等,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套用房的功能、建筑规模、具置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预销售许可证时,在销售方案中要明确配套用房的具体功能、位置、建筑规模及权属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开发单位依权属分类移交配套用房。规定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不动产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属于社区管理用房,由属地政府申领权属证书;其他社会公益性的配套用房由市国资办申领权属证书。
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权属分类进行移交,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属于政府所有的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不含社区管理用房),资产移交市国资办,并由市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履行使用、管理职能;对社区管理用房,其权属移交给属地政府,向市国资办报备,并由属地政府履行使用、管理职能。资产运行费用由履行使用、管理的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