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9 16:50:43 浏览:
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例如,温德姆酒店集团(Wyndham Hotel Group)旗下拥有速8 (Super 8®)、戴斯(Days Inn®)、华美达(Ramada®)、豪生(Howard Johnson®)、Travelodge®等十个品牌,分别开展着特许经营,各个独立的特许品牌与其特许人、被特许人共同组成一个特许经营体系,即速8、戴斯等都是一个单独的特许经营体系。
提示:我国法律要求,特许经营备案是按照一个特许经营体系作为一个备案单位。
拥有可授予他人使用的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并授予他人使用的一方。包括:特许人和二级特许人。
获得他人授权,使用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
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加盟费、使用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
被特许人在加盟特许经营体系后,为获得由特许人提供的持续服务和支持,按合同双方约定,如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单店特许的被特许人可向特许人申请增开单店。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且,被特许人在此地理区域内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