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4 20:05:19 浏览: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照《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29日公示)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情形。其中:
(一)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3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上情形,但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
第六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第一次被查获,处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再次被查获,处十五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我为COP15做贡献】犟司的故事(五)旅店“四实”登记你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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