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7 22:52:58    浏览: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评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调整,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一)至(四)和(十一)项资料。

  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当以邮寄方式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十五条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成审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作出技术审评结论。

  第十七条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关复核检验、现场核查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交易管理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技术审评。

  第二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五)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二十二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运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评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申请人同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敏感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办〔2022〕43号)文件中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