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08 20:41:09    浏览:

  由于房屋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于商品房的交付也相应的规定了一些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验收时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都有房屋验收的规定。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对验收的程序、主体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厂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其第十八条规定了验收的内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方法》中也对房屋验收的标准和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验收是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的验收主体、程序、标准、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对房屋进行验收。

  关于这“两书”建设部有相关对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必须遵守的条件,而且《住宅质量保证书》还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的效力。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开发商应对房屋实施测绘作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上述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明确的开发商交付商品房要具备的条件适用与全国范围,而各地在实际使用上述规定时一般会结合本地的情况作进一步规定。例如,以北京为例,按照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㈡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㈢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也就是说,北京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除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两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