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5 22:24:50    浏览: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一年来,对提高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鉴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对少数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此次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你市应按规定比例确定划拨数额。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按实际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和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2、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建了教育设施的,按所缴配套费的20%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取消。

  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4、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后,由你市价格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各项目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

  5、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确保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纳入本通知规定用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见附件二),不得再收取或分摊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6、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三年期满由你市另行报批。本通知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