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用地是这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9-22 21:37:21 浏览:
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配套设施用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而平原地区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予以补划。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