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政!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来了!住建部门将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联动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15 22:21:16    浏览:

  这一《办法》已通过相关审查程序,现正按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8月24日至9月23日。

  这一新《办法》有不少值得关注的内容,先简单来过一下。①不能落实控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的居住用地不得出让。②独立占地的公益性设施(如卫生、教育设施等)应与首期同步报建、建设,并先于首期工程单独通过规划条件核实。③因配套公建设施建设问题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建部门在预售证、预售款等环节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联动监管。④以项目建设总量完成30%、50%、70%为标准,明确了进行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具体时序要求。⑤房屋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配套公建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建设施清单。⑥配套公服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自接管设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其它更多细节内容,就来看看《办法》全文吧。公示的全文内容如下: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市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管理,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配建,建成后应当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附件1: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移交政府部门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包含依法属建设项目业主共有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制定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负责全市配套公建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接收石岐、东区、西区、南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配套公建设施,并确权登记在其名下。

  其他镇、街(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属地内的配套公建设施,并确权登记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名下,负责本辖区内配套公建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并配合市级接收管理部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配套公建设施使用部门向市财政局或镇、街提出使用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级接收管理部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内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套公建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完成验收。应按约定的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街、镇接收管理部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应明确公共服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设施名称、地下空间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根据控规分解落实地块的配套公建设施内容,根据用地建设总量核定增补内容(公共文化、养老设施等),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类型、规模等要求,已核发的规划条件,其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不能落实控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的居住用地不得出让。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由镇、街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接收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意向使用部门共同评审确定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总面积、分项面积、设施功能、位置、建设时序及移交标准等相关要求,根据评审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部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附件2: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参考范本])。

  第九条配套公建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停车位,整体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为产权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无确定功能的配套公建综合用房或相关规范未能明确停车位标准的,按照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

  独立占地的配建建筑(如教育、医疗等),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停车位,当用地范围内配建车位不足时应以就近配备产权车位为原则,应保证其独立使用,不得影响业主权益。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审查其设计方案,应在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图件中标注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用地范围、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坐标信息、位置等(总平面图或分期总平面图应加盖规划报建业务编码章及业务章),并明确建设时序,形成配套公建设施统计表。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下称规划条件核实),应核实配套公建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未按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实施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独立占地的公益性设施(如卫生、教育、养老设施等)应与首期同步报建、建设,并先于首期工程单独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设施应与同期建设项目同步报建、建设、同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因配套公建设施建设问题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将情况通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预售证、预售款等环节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应按如下时序要求完成:

  项目建设总量完成30%时,应完成需移交的厌恶性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如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等),建设总量完成50%时,应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50%,建设总量完成70%时,应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全部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配套公建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建设施清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接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提前核验,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配套公建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至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如使用单位有功能上的修改需求,应在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协商,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经自然资源部门允许条件下完成设计变更方可施工。

  配套公建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独立占地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依对应独立的规划条件及界址分宗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验收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首次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规划核实批复书及经规划核实的图纸标注内容办理首次登记,接收管理部门根据移交协议书、税费缴纳凭证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资料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如配套公建设施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不视同销售,应无偿移交。转移登记涉及的税费征缴由税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以毛坯房标准移交。

  第十九条配套公建设施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后配套公建设施面积超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应配建要求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接收管理部门,超出3%以上的部分,经接收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后配套公建设施面积不足的项目,差额不大于应配建总面积0.6%(含0.6%,且不大50平方米)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建设单位不需额外补偿;差额大于应配建总面积0.6%(且大于50平方米)的,接收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追加签订《配套公建移交协议书》,补足缺额面积,经确认确无可移交配建面积的,建设单位应与接收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以回购部分物业或其他法律途径,补足应配建面积。

  第二十条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应在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后1年内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街、镇接收管理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公示。

  各级接收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建设单位应自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接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配套公建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配套公建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用地内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接收管理部门管理、维护配套公建设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接收管理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服设施后2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自接管配套公服设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公交首末站、幼儿园等设施因入住率等其他非主观问题造成不能按时使用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每年的市级配套公建设施监督检查中说明进度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级接收管理部门组织各镇、街及使用部门,应每年开展1次对我市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向接收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由接收管理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