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1 00:20:48 浏览: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都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交付。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获悉,本月起开始实施的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同时,《条例》还要求配套设施纳入供地方案,建设完成后进行公示,给广大购房者吃下一颗“定心丸”。
基础设施配套是居民居住的最基本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交付。而为提升开发项目使用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小区均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社区养老、行政管理等。
“以前的配套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供暖、供气、道路交通,特别是停车,基本都是停在路上,非常紧张。 ”市北区阜新路街道办主任王国雷对记者说,此前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供水、供热、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落后于项目建设的情况经常出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为保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条例》对双方都作出了要求。对开发企业,要求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拟定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通过企业、政府部门相互配合,促进配套设施顺利完成,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虽然近年来我市一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是部分新区,由于道路、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均在建设中,无法满足项目使用要求,造成部分项目交付后,居民出行困难等问题。 ”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新《条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既确保项目具有开发建设的基础条件,也通过合同约束开发企业执行建设条件,保证了项目配套完善。
此外,在实际开发中,有些项目交付时,出现使用临时水电、未开通有线电视及电话、网络等配套设施的不完善现象,导致业主不满,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为杜绝此类情况,新《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备案、公示制度,保证购房者明明白白收房,也保证了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杨湧说,“通过新增建设方案、验收公示制度,让老百姓的房子买的放心、用的满意,使房地产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促使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新《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地产成本价回购;属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排使用,也可以由区(市)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回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产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或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开发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有力的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条例中的这些规定,业内人士如何看待? “周边配套不完整,会给我们的设计带来很大制约。 ”中景设计高级工程师张海滨表示,新《条例》出台之后,能够规避很多以前配套不完善造成的遗留问题,“配套能够一次性融入作品之中,使作品完整性与城市完整性达到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