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8 11:15:09    浏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观就商品房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是提高企业信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沟通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有效手段。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可以制约不适当的价格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经营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化为自觉行动。

   商品房明码标价是一项具体而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对此,各地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把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更要花大力气, 把商品房明码标价作为近阶段工作重点组织人员,趁风趁势,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并要加强管理,加大督查的力度,实行长效管理,做到反复抓,抓反复,只有这样,才能使商品房明码标价不断巩固和提高。所有商品房销售企业都必须认真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2002年4月起,全市将组织专项检查,同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商品房审价中去,凡未按规定标价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用语规范,标示醒目。

  1.6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或收费。

  1.7现场交易或广告媒体在同一有效时段内的标价应当一致,广告宣传中标价用语应符合国家规定。

  2.1标价内容为:房址、房号、建筑面积、平均销售价格或平均预售价格、楼层系数、优良工程加价、房价款、商品房套型平面图以及代收费、契税、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总价款。

  2.4建筑面积:预售房标示按设计图计算的面积,现售房标示房屋产权发证机构认可的面积。

  2.5平均销售价格或平均预售价格:标示整幢楼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或预售价格。

  2.6楼层系数:标示各楼层的加价率或减价率。各楼层的增减差价代数和应当等于零,同幢同楼层同朝向的楼层系数应当一致。

  2.7优良工程加价:标示单位建筑面积的加价标准,经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为优良工程的,方可实行加收优质加价。

  2.8房价款:标示每套商品房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或预售价格与建筑面积的乘积和楼层系数、优良工程加价的合计金额。

  2.9代收费:标示单位建筑面积和每套商品房按规定允许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1、商品房明码标价样式统一为:革面多页内塑插入式价目簿。插入式内页规格为A4纸(即规格为210mm297mm)。

  3.2、价目簿内页插入内容为:商品房套型平面图,商品房预售价格表(样式见附1)或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样式见附2)。预售商品房使用商品房预售价格表;现售商品房使用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有条件的可以在商品房价目簿中插入楼盘平面规划图。商品房套型平面图与价目表应当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