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良假释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16:55:28    浏览:

  罪犯陈良,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陵阳镇所村村西边组4号,现居住地安徽省青阳县陵阳镇所村村西边组4号。列管地陵阳司法所。身份证号码:238。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闵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于2013年9月24日送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24日在狱内公示,无异议。

  起始时间及间隔期情况:该犯自2013年9月24日入监至此次提请法院裁定已服刑二年四个月。

  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4月4日20时30分许,骆美山、该犯经预谋,携带水果刀结伙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三达路附近,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宏桂挟持至昌林路南侧绿化带处,持刀威胁被害人王宏桂后劫得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并逼问被害人得知该银行卡密码后,由该犯看守被害人王宏桂,骆美山至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85号,在光大银行ATM机上从上述银行卡中取现人民币2000元,后将其中人民币200元交还被害人。

  1、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悔罪书。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服法”,表示要:“在后续的改造中,我将怀着积极向上的改造心态,继续做到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踏实改造,重新做人。”

  2、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累计遵规守纪扣分0.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且未有类似违纪行为发生。

  3、“三项”教育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线年监狱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考试中分别获得70分和86分。

  4、劳动生产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从事水槽袋加工劳动,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应完成定额4048工时,实际完成定额4192工时,超额完成144工时。

  该犯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四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8月),记功二次(2015年1月、2015年8月)。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计分考评奖分174分,累计扣分0.2分,有效分累计17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