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犯获假释当保安 奸杀女业主被判死刑受质疑

发布时间:2024-08-09 16:55:36    浏览:

  小区保安奸杀了女业主!去年12月23日发生在南京仙林香樟园小区的这起凶杀案肯定令很多南京人记忆犹新。今年6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制造了此案的凶手朱寿俊一审判处死刑,认定他犯抢劫、、杀人和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并没有因为凶手被判处死刑而淡出公众的视线在判决后,包括快报在内的南京多家媒体均从判决书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朱寿俊曾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被假释出狱,可恰恰是在假释考验期间,他不但在南京犯下凶杀案,而且去年还在盐城建湖犯过交通肇事案。

  了解我国司法体系的人都知道,1997年刑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而假释期内犯罪(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必须立即撤销假释收监;同时,假释考验期包括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也必须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生活,接受司法机关监管。对照此案中的朱寿俊,一切都变得很蹊跷:首先,被判无期的他获得了假释;其次,假释后竟然完全脱离了公安部门的监管,并跑起了货运;最后,他去年在盐城建湖因开车撞死人被以交通肇事罪进入了司法程序后,竟然获得取保候审并能够自由活动,竟然还能流窜到南京的香樟园小区当上保安,并最终犯下抢劫、、杀人重案。

  在过去的两个星期里,快报记者逆向追踪朱寿俊的犯罪历程,试图揭开上述四大蹊跷问题的背后真相。记者经梳理发现,在此过程中多个政法机关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职之嫌。

  目前,就快报记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的一些单位的责任人已被追究相应责任。而“香樟园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已提起了针对物业公司的高达5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所涉责任的追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但各环节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重视。

  1975年出生,今年刚36岁,淮安涟水县人。朱寿俊还有一个名字叫朱俊这个名字在这一系列案件中非常重要,因为在后来这直接导致了政法机关的错乱。

  照片上的朱寿俊,短发,椭圆形的脸,面目清新,但他却有着相当不堪的过去,时间退回到16年前,1995年秋冬时节,当时才20岁的朱寿俊第一次进入了警方视线。

  小学毕业后,朱寿俊辍学在家,整日和一帮朋友混在一起。现在很多人可能对车匪路霸已经没有什么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些以在公路上打劫、强买强卖为业的人曾喧嚣一时。朱寿俊就曾是其中的一员。

  “那么冷的天,他们一点都不在乎,每次劫车劫得的也就很少的一点钱,但他们得手后,就是分赃、喝酒。”16年过去了,当年的办案民警已成了派出所所长,但对当年的这帮车匪路霸,却印象极深。

  朱寿俊参加的是一个七人团伙,最终这七个人的下场是四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另一人获刑6年,朱寿俊判的就是无期。

  “这批人都很嚣张,尽管抢得的钱物并不多,但作案次数频繁,情节太恶劣。”办案民警现在还记得其中的一个细节。

  在一次作案中,朱寿俊和几名同伙将一辆摩托车横在马路上拦下了一辆外地大货车,以借扳手修车为名靠近驾驶员,趁其不备,掏出一把杀猪刀,驾驶员反应迅速,一把关上车门,将杀猪刀抵在了车子外面。

  见此,朱寿俊大为光火,几步跨到前面,抓过斜挎在身上的自制土枪,将枪口对准了驾驶员。驾驶员被吓了个半死,朱寿俊并没有开枪,而是用枪托径直将车窗玻璃砸碎,驾驶员被拖下来,遭到一顿暴打。仅那天晚上,朱寿俊和同伙就连续劫车两辆,驾驶员均遭到暴殴。

  检察院的公诉材料显示,从1995年9月至12月间,朱寿俊等人结伙携带尖刀、土枪等凶器骑着摩托车,窜至涟灰路、淮高路、淮涟路等公路上,对过往的外地大货车上的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多达29起。其中,朱寿俊参与抢劫10起,抢得财物累计6000余元。

  被判无期徒刑后,朱寿俊被押解至徐州监狱服刑。朱寿俊在监狱的表现一直良好。

  1999年1月份,江苏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朱寿俊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1年8月,徐州中院裁定将刑期减去2年半,2003年,徐州中院再将刑期减去2年,2006年,朱寿俊再获减刑1年6个月。

  2009年8月21日,徐州监狱提交《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徐州中院对朱寿俊假释。据了解,监狱方面认为,朱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自2006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2次,被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外人不了解监管体系,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介绍,“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的表现在服刑犯人中可以用“突出”来形容。而对监狱方面提交的若干材料进行审核后,徐州中院在2009年9月25日作出假释裁定,决定对罪犯朱寿俊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月19日止。

  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不可以。“97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但在徐州中院的这份假释裁定上,记者看到,法院引用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的第73条规定,此规定并无上述不得假释的情形。但在2009年作的判决,为什么适用1979年刑法?

  对此,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解释,在2009年2月,江苏省高院曾下发过一个名为《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1997年)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不予假释的罪犯,而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前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1979年)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和疑罪从无原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徐州中院审监庭的法官称,以老刑法对朱寿俊处以假释,法律适用上无任何问题,他是在1996年被判刑,符合适用老刑法的情形。

  虽然如此,徐州监狱和中院的相关人员也对朱寿俊后来犯下的罪行表示惊讶,但他们也都认为,这是朱个人的原因导致,假释决定肯定是依法作出。

  从监狱假释出来,按照正常流程,朱寿俊需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报到”,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管。但实际上自从朱寿俊出狱后,就成了“自由人”。

  “我们收到监狱寄来的朱寿俊假释的相关材料时,已经是10月底了。”据涟水县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这份厚厚的档案材料,包括了一份淮阴中院的判决书、一份《罪犯出监鉴定表》和一份信函。

  这份信函是徐州监狱发送给涟水县公安局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打开信函资料,这份鉴定表中的姓名为“朱俊”,其家庭地址为“江苏省涟水县小李集乡北场村胡庄组”。(需要说明的是,在1996年判决,以及其后的多次减刑,包括假释裁定中,法院和监狱方面在法律文书上朱寿俊用名均为“朱俊”)

  按流程,在进行简单比对后,警方将这份手续移交给了涟水县的小李集乡派出所。但仅有五名警员的小李集乡派出所民警拿到这份资料核实时,发现很多信息难以比对。“首先,在北场村胡庄组根本找不到叫做朱俊的人。”涟水警方表示,民警多次前往这个村组查询,均被告知没有此人。

  之后,社区民警翻找出了鉴定表中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一栏,根据鉴定表中登记的父亲“朱桂村”和母亲“朱洪兰”的名字进行查找,但该村也没有这两个人。“按程序,被假释的人要拿着材料来到我们派出所报到。既然信息有出入,我们找不到他,那就等着他上门吧。”于是社区民警暂时将这一工作搁置,但没想到,这一搁置就再也没有重新开始过。

  直到朱寿俊杀人归案后,民警在倒查时才发现,那个所谓的“朱俊”,就是在南京犯事的“朱寿俊”,而其住址,也并非“北场村胡庄组”,而是“嵇陆村朱庄组”,这两个村子尽管都在小李集乡,但相距有十公里多。朱寿俊的父母,分别是朱桂付和朱红兰,也并非“朱桂村”和“朱洪兰”。

  朱寿俊本人的身份信息为何有如此大的偏差,因为年代久远,记者无法查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但事实是,朱寿俊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自由人”,不必像法律规定的假释犯人,要定期到执法机关报到、汇报,离开监管地也无须请示并经过批准。

  一方面,因为朱俊信息的无法准确核对,造成了朱俊假释监管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但另一方面,朱寿俊的户籍手续,却都在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根据目前从相关信息中查询的情况显示,朱寿俊早在2009年10月10日,就已经办理了户口变动手续,在“迁入原因”和“变动原因”一栏内,都填写的是“无迁移变动”。一名熟悉户籍信息的人士告诉快报记者,这一变动,表示朱寿俊重新办理了落户手续。从整个链条来分析,朱寿俊这个名字应该也就是这次落户后改的。

  而根据其身份证号码和办理落户时间推定,朱寿俊也应该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其户籍信息已经实现了信息化。进一步查询发现,在朱寿俊的“机动车驾驶人详细信息”一栏中,显示其在2010年2月6日已经领取了“B2”驾驶证。报驾驶证考试,必须具有当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是暂住证,从朱寿俊已经取得驾驶证的这一情况来倒推,也能够推断其已经办理了身份证并落户的事实。

  但作为持有假释手续,从一个没有身份证号的人变成一个具有身份证号并落户的人,为其办理户籍落户手续的工作人员,究竟有没有看到其持有的假释证明呢?如果看到了,为什么没有将假释的相关内容录入到户籍平台?如果没有看到,那么他是以什么理由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警方对此事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涟水县公安局纪委牵头的调查组,目前,处理意见已经报送涟水县纪委审查。”涟水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落户这件事确实暴露出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需要反思。该人士还表示,当收到监狱寄来的鉴定表,社区民警发现信息不对称时,理应主动联系监狱核实有关信息,及时确认监管对象,并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而派出所相关人员在为朱寿俊办理落户手续时,更应该严格审核相关信息,这个时候,如果民警能够细心核实,是完全能够核实到这个“朱寿俊”就是“朱俊”这个信息的。

  据悉,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当时为朱寿俊违规办理落户手续的是小李集乡派出所的辅警贾某。事发后,贾某已经被派出所开除。而负有监管责任的派出所领导和治安大队有关民警目前也已经被暂停工作,等待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但尽管如此,事后的责任追究,也已经无法改变事情由此而发生的重大转折:那就是朱寿俊从此脱离了监管。

  按照法律规定,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如果离开居住地,必须向监管部门汇报。据事后警方的调查,朱寿俊9月29日假释出狱后,隐瞒了其假释出狱的信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户籍所在地办理“报到”手续。没有被监管,朱寿俊想去哪就去哪,想做啥就做啥。发生在2010年8月31日盐城建湖的一起交通事故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是早上,因为时间比较早,路上的车子不是很多。”处理这起事故的建湖交警大队事故组一位民警表示,事发时间在早上7点钟,在建湖建宝路和兴建路路口,一辆牌照为“苏HB9416”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时,将一名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过街的市民张某撞倒,因为伤势过重,张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开货车的驾驶员,正是行动应当受到限制的朱寿俊。

  民警称,从事发到送医院抢救,一直到后来的协调处理,在整个过程中,朱寿俊都非常配合,不仅主动垫付了两万多元的抢救费用,还表示愿意尽快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朱寿俊涉嫌交通肇事,但在其配合调查并积极赔偿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处理此事,我们按照程序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朱寿俊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交警表示,按法律规定,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手续。而按照当时交警对朱寿俊情况的初步调查,他完全符合条件。

  事实上,9月16日办理取保手续后,朱寿俊一直非常配合,并与受害人家属协商,于10月9日,在建湖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朱寿俊和车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家属24万余元。从事故发生到赔偿全部完成,用时仅为一个多月,对于一起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来说,这个赔偿速度属于“相当快”的,朱寿俊的行为,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双方都比较好说话,事故处理很顺利,对于我们办案的交警来说,也少了不少压力。”建湖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表示,民事赔偿完毕后,按照程序,他们开始启动刑事程序,也就是对朱寿俊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推进到了司法程序。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民警找朱寿俊谈话时,朱寿俊无意间透露了自己曾经被判刑的信息。“被判过刑?”民警非常惊讶。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民警也曾经对朱寿俊进行询问,但其否认自己有犯罪前科,而民警按照程序调取其户籍信息时,其户籍信息登记材料中也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记录。

  “抢劫,被判过无期徒刑,后来几次减刑,去年刑满释放回家。”面对民警的询问,朱寿俊如此回答。民警表示,朱寿俊需要提供刑满释放的证明。对此,朱寿俊称这一证明材料放在家里了,“都一年多了,还不知道能不能找到。我回去找一下,找到了就尽快送过来。”此时,已经是2010年11月份,警方再次调取朱寿俊的户籍系统,仍然无法查到其曾经被判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任何信息。不仅如此,其户籍资料中也没有任何重点监管对象或者犯罪人员的记录。

  至11月22日,侦查期限届满时,朱寿俊的“刑满释放”材料依然没有送到交警大队。在此情况下,建湖县公安局以朱寿俊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建湖县检察院起诉。在起诉书中,对于朱寿俊犯罪经历的描述如下:1996年6月,因抢劫罪被淮阴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至于无期徒刑后的状态,是刑满释放还是假释期间,没有说明。

  建湖县检察院受理材料后,很快发现了这一疑点。“无期徒刑后,朱寿俊是什么状态?这点,需要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在一个月的审查期限内,检察院通过电话,口头要求警方补充朱寿俊“刑满释放”的材料。“收到检察院的电话后,我们立即打电话给朱寿俊,要求其尽快提供材料。”建湖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人士表示,12月21日,朱寿俊拿着“假释”材料,直接送到了检察院。

  建湖检察院收到这份材料后,发现与此前掌握的信息不符,“前面说的是刑满释放,现在是假释,完全不同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虽然朱寿俊拿着假释材料前来,但检方并未对这名理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控制,而是让其自行离开。

  虽然检察院方面有自己的解释,但在采访中,其他环节的政法机关对此颇有非议:“如果当时检察院能够自行或者通知警方来把朱扣下来,后面的事情或许就可以避免。”建湖检察院按照自己的程序行事:12月22日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于12月23日作出决定,认为这一材料由当事人送至检察院“不严谨”,材料真伪无法鉴别,还是应由警方来收集并报送检察机关。

  12月24日,检察院正式以书面文件递送建湖公安局,要求其提供朱寿俊假释的相关手续。建湖县公安局收到后,再次联系朱寿俊,但朱寿俊的电话却再也没有打通。

  建湖的检察院和警方并不知道,就在他们这几天文件来往的中间12月23日晚上,朱寿俊已经在南京犯下重案,杀死了香樟园小区的一名业主,而他的手机早已被他丢弃。

  户籍资料信息的缺失,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失误。建湖交警大队事故组的民警表示。所以当遇到朱寿俊的事故时,民警按照流程对其讯问,并查阅了其户籍资料。朱寿俊自己隐瞒了被假释的事情,而户籍资料又无任何异常显示,在这种情况下,交警按照一般程序,为其办理取保手续,让其回家尽快筹集资金,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因为朱寿俊假释监管地的警方没有及时上传其户籍资料信息,所以建湖警方在核查时,确实无法看到朱寿俊处在假释期间的信息,因为只要查到这一信息,我们就必须撤销朱寿俊的取保手续,提请相关部门撤销假释,重新收监。

  为验证这一说法,民警当场打开了警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朱寿俊的有关信息。尽管采访时已是6月下旬,但页面上朱寿俊的相关信息依然不全,找不到假释或服刑的记录。而在工作对象信息一栏中,有关朱寿俊的信息也极为简单,在事实依据一栏中,标注的是因盗窃被判刑,而就是这一错误内容,上面显示的登记日期也是2011年2月23日。

  事后,当我们得知朱寿俊有犯罪前科时,就一直要求其提供刑满释放的材料,但他却直接送到了检察院。民警表示,如果当时能看到材料,肯定不会放他走。

  建湖检察院的检察官是看过假释材料的,但检察院认为他们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他个人送来的这份材料,我们暂时无法确定其真伪,所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就算是真的,也需要经过法定核查程序,并由公安机关采取抓捕。也就在这一过程之后,检察院还没有等到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材料上来,朱寿俊又犯下重案,并已经在南京落网。

  在记者介入调查此案后,盐城市检察院已经对朱寿俊在盐城涉及的整个法律程序启动了反渎职侵权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香樟园案的时间是在2010年12月23日,但事实上,朱寿俊早在2010年10月份就已经到达了南京,那个时候,他原本应该被监管在涟水老家。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来到南京,和当时建湖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据事后了解,朱寿俊假释回家后,还是很想好好过日子的。所以休整了一段时间后,他就报名参加了驾校考试,考取了驾驶证。后在家人帮助下,花几万元钱买了一辆二手重型货车,准备跑运输赚钱过日子。但才开了几个月,就在建湖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尽快处理交通事故,朱寿俊赔付了三四万块钱,这对于刚刚开始创业的他来说,打击很大。家人的埋怨,加上亲友的不理解,他便独自跑到了南京,找到了曾经一起坐牢的一个狱友毕某。

  得知朱寿俊的遭遇后,狱友毕某对其一番安慰劝说,之后又建议朱寿俊在小区当保安。朱寿俊当即答应下来。此时,毕某已经是小区的保安队长,跟领导打了个招呼,顺利将朱寿俊安排进了物业公司当保安。平静的生活一直持续到12月18日。因为物业公司要撤出香樟园,朱寿俊不得不选择了离职。而就在这个时候,朱寿俊三天两头接到民警电话,催要他的刑满释放证明。

  记者了解到,12月23日,在将假释材料送到检察院后朱寿俊又折回了南京。当天晚上,手头拮据的朱寿俊再次返回香樟园,准备做一票,捞点钱。12月28日,也就是在其作案后的第五天,朱寿俊还曾经约了毕某一起吃饭,席间两人谈笑风生,朱寿俊丝毫没有流露出曾经杀人的痕迹。

  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对南京中院的死刑判决不服,朱寿俊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小区物业的保安监管工作,应该归公安部门负责。据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因为没有执法依据,警方的监管工作一直难以系统化。条例实施后,全国各地警方展开了相关的摸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南京市公安局于去年底成立保安监管大队。据该大队大队长纪铁军介绍,目前南京有四种保安。一是保安公司的职业保安,二是派出所招聘的社区保安,三是物业公司的物业保安,四是厂矿企事业单位自己招的保安。目前,只有保安公司及派出所的保安在招聘时经过了政审,小区物业保安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保安,几乎都没有经过审查。

  按计划,警方正在建立南京保安数据库系统,首先将保安公司保安和派出所招聘的社区保安纳入该体系管理,并组织保安员参加国家保安资格考试。接下来,警方将会把南京所有的小区物业保安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自用保安纳入该系统,进行政审。

  城市化的大背景下,面向农村籍缓刑人员、假释人员的管控,对基层执法机关而言,是一个挑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必须接受监管,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生活区域,定期汇报思想和行为。在实际上流动并不大的城市,因为政府投入的人力和硬件的逐渐完善,这些人员的管控已渐成体系。苏南一些城市已经尝试使用可定位的手机来约束,但在苏中、苏北地区,相关工作并不到位。正因为如此,有司法机关已经将这一现象作为课题在立项研究,并设想用钱和人来双保,建立保证制度,督促相关人员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