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中您应掌握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4-09-08 20:40:52    浏览:

  上周,本刊交房系列报道第一期——“给您的新房把把关”见报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也有部分读者打来电话,就自己在交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向本刊咨询。本期,结合读者的具体问题,笔者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的邴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一旦在交房时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如何第一时间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个月,刘先生在验房时发现了很多小毛病,比如墙体裂纹、窗户与墙之间有小空隙、阳台门框与地面不是十分水平等。追求完美的刘先生认为,这套房屋问题太多,达不到入住要求,因此拒绝收房。但开发商则认为,其已经拿到业主入住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具备交房条件,业主应该入住。

  作为购房者,应理性地区分房屋问题究竟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如果只是一般质量问题并非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拒绝收房理由不当,导致收房延期,要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律师建议,如果房子没有什么大毛病,业主不要将矛盾扩大化,还是应该按期收房,同时按照与开发商房屋保修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对自己不满意的地方进行修补,如果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可通过诉讼向开发商索赔。

  供暖期临近,家住市内的李女士的新房在10月中旬交付,开发商在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告知,交房前必须交齐第一年的采暖费,否则不予交房。但李女士今年冬天并不想住在新房里,于是以采暖费应由供暖公司收取、开发商无权收取为由,拒绝向开发商交付该笔费用,开发商也因此拒绝交房。

  在办理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小区业主先行交纳采暖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不能以业主未交付采暖费为由而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在房屋交付前买受人须支付第一年度的采暖费”、“买受人未付清采暖费等费用时,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等类似约定,因该约定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愿的约束,因此,在购房者未付清采暖费前,开发商是可以推迟房屋交付期限的。